為加強全省拍賣行業的行業自律建設,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全省拍賣市場秩序,為拍賣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全省拍賣行業健康、有序、和諧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國家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拍賣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河北省拍賣行業自律規定》如下,請各拍賣企業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河北省境內的拍賣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拍賣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管理辦法》、《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拍賣原則,遵守行業協會制定和發布的拍賣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規定。 第二條 各拍賣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必須履行本規定的各項條款,自覺維護拍賣市場秩序,不斷規范本企業的經營行為,以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求得企業發展。 第三條 在拍賣企業之間提倡相互協作,相互支持,鼓勵合法有序競爭,加強聯合,共同發展。不互相拆臺,惡意詆毀、相互壓價;不得以財物或其它不正當手段進行賄賂委托方以取得拍賣標的或與同行爭攬業務;不得以匿名信、匿名電話等不正當手段,惡意貶低或攻擊對方,對本行業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條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收取傭金,抵制故意甚至惡意壓低傭金損害他人和行業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拍賣人可以與委托人、買受人約定傭金比例,但不能以降低傭金收取比例的方式撬取其他拍賣企業正在洽談或已承攬的拍賣標的,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杜絕對委托方“零”傭金承攬業務。 第五條 拍賣企業在參加招投標、競爭性談判及日常承攬業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河北省商務廳《關于加強全省拍賣行業監管,切實維護拍賣市場秩序的通知》(冀商建設字[2008]24號)規定的雙方最低收取傭金參考比例執行。即:拍賣成交價在200萬元以下的不低于3%;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低于2%;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低于1.5%;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低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低于0.5%。屬于《拍賣法》第九條規定的公物拍賣范疇的,傭金收取比例遵循拍賣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與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即:即:拍賣成交價在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低于4%,不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低于2%,不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低于1.5%,不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低于0.7%,不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低于0.3%,不超過0.5%。由于委托方原因致使拍賣企業只能收取買受人單方傭金時,拍賣企業可以與買受人之間約定傭金比例,約定比例的下限不得低于上述比例;未作約定的,按照上述比例收取。 第六條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的標的,屬于《拍賣法》第九條規定的公物拍賣范疇的,傭金收取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拍賣企業應根據自身的資質條件接受業務,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違背相關法規強行或超范圍承攬業務,避免給當事人和自身造成重大損失。在拍賣活動中,不得進行“一對一”交易,不經過公開拍賣而對外開具“成交確認書”。 第八條 拍賣企業不得把本企業的拍賣經營許可證以承包、出租的方式,租賃或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加強對所設分支機構的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以專業的隊伍,規范的運作,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九條 拍賣企業應根據“成交確認書”及時、準確填報拍賣成交統計表,按時向《全國拍賣信息系統》報送。不得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報漏報。確保拍賣業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拍賣企業應加強對本企業拍賣師的管理,嚴格執行《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和中拍協《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以及省拍協制定的《國家注冊拍賣師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本企業拍賣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為非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非本人注冊的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會。拍賣師需要為其他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活動的,雙方企業應在拍賣活動開始前必須簽訂《拍賣師派遣協議》并經省拍協批準同意后方可為其他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會;拍賣師注冊的拍賣企業停業或破產的,拍賣師必須變更注冊到其他拍賣企業,未經批準變更期間不得執業;拍賣師不得利用執業之便接受拍賣活動當事人不正當的錢財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他人行賄;拍賣師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主持拍賣活動,不得與拍賣活動當事人惡意串通,操縱價格,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一條 發現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違反本《規定》第三至第十條的,內部協調無效或情節嚴重的,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和省拍協舉報,要求或建議有關部門按情節輕重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對目前拍賣業務經營過程中出現上述不正當經營行為和惡性競爭行為,協會在接到舉報和反映后,一經查實,將采取以下辦法對相關拍賣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 1、對拍賣企業法人約談并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業內通報批評; 2、通知相關委托方,建議取消其中標或入圍資格; 3、以省拍協《工作建議》形式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建議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4、需要協會開具《無違規證明》時,協會可以在當年直至三年期間不予開具; 5、在企業資質評定時,省拍協可建議中拍協不予評定A級以上資質; 6、省拍協評選優秀企業時取消其參評資格; 7、拍賣師違反上述規定或在知道本企業存在上述不正當經營行為的情況后仍然主持拍賣會的,省拍協可建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對該拍賣師予以暫停執業或吊銷其拍賣師職業證書等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內所有的拍賣企業,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區來河北省舉行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拍賣行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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